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年、月、日欄中有關「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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