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陳瑞榮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奕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陳瑞榮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