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民用航空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乙○○即RAY甲○○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民用航空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19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