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劉禹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雅雯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之系爭房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138元(計算式如附表),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列表日期:103年8月13日)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23頁),顯然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000元,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000元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土地│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下四捨五入)││號│建物│建物課稅現值││││├─┼───────┼───────┼─────┼────┼───────┤│1│臺南市安南區淵│14,200元│836.13│2347/│278,660元│││南段35地號土地│││100,000││├─┼───────┼───────┼─────┼────┼───────┤│2│同段35-7地號土│14,200元│57.59│1/1│817,778元│││地│││││├─┼───────┼───────┼─────┼────┼───────┤│3│同段306建號建│462,700元││1/1│462,700元│││物(註1)│││││├─┴───────┼───────┼─────┼────┼───────┤│合計││││1,559,138元│├─┬───────┴───────┴─────┴────┴───────┤│備│註1:系爭同段3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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