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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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079號上訴人即被告NGUYENQUOCHOAN(越南籍,中文名: 阮國環 )選任辯護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QUOCHOAN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QUOCHOAN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本院於111年11月2日訊問被告後,參酌本案證據資料及被告、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35頁),認被告所涉前開數罪嫌疑重大。另原審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不低,而被告為越南籍,又自承非法入境臺灣(見原審110年度聲羈字第244號卷第30頁),在臺灣也無固定住所,顯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再斟酌被告犯罪情節,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合乎比例原則,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11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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