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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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 聲請人即被告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