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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