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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