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訴人舟山海興遠洋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偉光 被上訴人飛田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魁 被上訴人相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104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