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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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6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就本院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收狀日期)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經查: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二)聲請人105年11月2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
(三)本件聲請人105年11月2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就本院104年5月27日之104年度抗字第76號裁定聲明異議,或就本院105年10月21日之105年度再抗字第10號裁定,聲明異議,請以書狀說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一)、(二)、(三)項,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薇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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