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陳靖云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陳靖云陳金龍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邊新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2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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