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許博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澄舍家具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折合銀元為陸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叁元,應徵聲請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