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五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苗簡字第六二二號),處罰金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更妨害風化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九十一年中簡字第一六六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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