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九號
原告 陳趙昭惠
陳宏偉 陳宏傑 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乙○○住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攜請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之領據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