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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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