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李淑貞 被告 廖中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