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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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辰裕企業社即 楊紫瑩
辰裕企業社即 姚沅佑 即 姚議文 辰裕企業社即 姚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請求起始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