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天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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