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73號原告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標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
秦嘉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献德 、 張志豪 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第2項之金額,經核上開擴張聲明部分,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第2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萬1,432元,連同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200萬元,合計325萬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74元,茲原告僅繳納3萬1,096元,尚欠2,17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