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白文燦 被告 吳東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