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中簡上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中簡上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一三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六日送達至於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三九巷一號五樓之八及臺中市○區○○○街○號四樓之十三住處,並於同年月九日再次送達而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內(按:上訴人之戶籍地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即遷往臺中市○○區○○路三段一0號之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內),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上訴人至遲係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收受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正本,竟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李秋娟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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