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程序之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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