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95號聲請人 鄭秀琇 上列聲請人鄭秀琇因與相對人 吳麗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秀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付款之收受日視為提示日,此不合上開之規定,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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