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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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育秀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按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19日之陳報狀(二)第4點所示,聲請人應說明及提出另一資產公司債權人(其債務總額為571,693元)之公司全名、地址及電話;並另預納該債權人之郵務送達費3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名下中華汽車(西元2007年份)一部之行車駕照、該車及車牌照片。
三、聲請人應提出住居所繳納水費、電費及瓦斯費之收據或繳費證明。
四、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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