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上訴人 黃群修 被上訴人 李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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