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明瑋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明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明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繕漏載之處,逕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顏明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且查受刑人已於105年8月1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6至10及編號23至26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11至2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3日│104年3月16日│104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80號│第8380號│第15759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365、136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23號│104年度易字第102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16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23號│104年度易字第102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判決││││號││├────┼──────────┼──────────┼──────────┤││判決│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1.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929號│1.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備註│2.編號1、2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字第18854號│││期徒刑1年確定│2.編號3至5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替代役實施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17日│104年5月29日│104年1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後之5日內│├────────┼──────────┼──────────┼──────────┤│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759號、104年度│第15759號、104年度│第15759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365、1366號│偵緝字第1365、1366號│偵緝字第1365、136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法院│新北法院│新北法院│新北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104年度審訴字第1492││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1.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85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2.編號3至5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第18855號│││期徒刑1年6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7日│104年4月1日│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94號││備註│2.編號7至10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19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95號││備註│字第2694號│2.編號11至21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2.編號7至10之罪刑經│期徒刑4年6月確定│││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9日│104年5月11日│104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95號││備註│2.編號11至21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4日│104年3月5日│104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95號││備註│2.編號11至21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6日│104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字第2277、2278、2279│││、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2280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連偵字第22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4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95號││備註│2.編號11至21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022號│││2.編號1至21之罪刑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8日│104年4月2日│104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887號│第14331號│第31403、33136號、│││││、105年度偵字第1822│││││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23│105年度審簡字第262│105年度審簡字第31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4月12日│105年6月1日│├───┼────┼──────────┼──────────┼──────────┤││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23│105年度審簡字第262│105年度審簡字第316││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2月22日│105年5月10日│105年6月28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備註│第176號│第2573號│字第10102號│││││2.編號24至26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2日│104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403、33136號、│第31403、33136號、││││、105年度偵字第1822│、105年度偵字第1822││││號│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16│105年度審簡字第31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16│105年度審簡字第316│││判決││號│號│││├────┼──────────┼──────────┼──────────┤││判決│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8日││││確定日期││││├───┴────┼──────────┼──────────┼──────────┤│得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102號│││備註│2.編號24至26之罪刑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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