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謝雪瓊 被告 林祐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