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