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 陳素琴 被告 李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確認;
(一)所受之各項損害金額(勿自行扣除強制險)。
(二)另應 陳明 起訴狀內附表中記載「未申請」之意思。
(三)原告應提出108年1月起之薪資轉帳存摺正本。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