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0號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哲選任辯護人孫銘豫律師
周仕傑律師 葉慶人 律師 謝宗安 律師 成本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479號、106年度偵字第14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英哲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9年3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4月2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