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14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芝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