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白陽 相對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瑞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陳瑞興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瑞興經鈞院民國(下同)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監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為監護宣告生效,選定聲請人陳白陽為監護人,指定 全湘琪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陳瑞興自99年4月19日發生車禍住院治療迄今,現呈植物人狀態,於住院期間共花費引流管費新台幣(下同)7萬元;營養品費4萬8千元。出院後自99年7月29日起僱請外籍看護照顧至101年10月止,共支付看護費用(含薪資、勞健保、安定費)565,974元;另為安頓相對人,聲請人在住處頂樓加蓋鐵皮屋供相對人居住,興建鐵皮屋花費30萬元,嗣因相對人行動不便,無法上下樓梯,聲請人祇須另租房屋供相對人居住,每月租金6,500元,租期自99年5月至100年5月,共支付租金78,000元;自100年6月起,聲請人向鄰地地主 陳文德 租地搭建鐵皮屋供相對人居住,租金一年5千元,租期2年,已付租金2萬元。截至101年12月止,相對人郵局帳戶僅剩數拾元。又因聲請人無資力僱請看護,現由聲請人夫婦輪流照護相對人,致聲請人無法正常工作,惟聲請人經濟能力已無法支付聲請人家庭及相對人生活所需,相對人名下有不動產即座落於屏東縣里○鄉○○段○○○○號土地及地上建物166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里○鄉○○路○○號房屋),為讓相對人有較好及長久之安養品質,認有處分上開不動產必要,爰聲請許可處分上開之房地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
1規定甚明。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12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全湘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於101年12月11日會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陳瑞興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里港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家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自99年4月19日因車禍受傷,頭顱重創,經開刀裝置引流管(約7萬元)外,每月須固定食用保護腦部之營養品;出院後,相對人本由聲請人聘僱外籍看護全日照護,但因支出浩繁(每月含薪資、就業安定費、勞健保分攤額及食宿花費,每月至少25,000元),聘僱期間(自99年7月29日至101年10月止)至少支出56萬5千餘元。聲請人無力負擔,乃辭退外籍看護自行照護。接回期間為安頓相對人起居,復另花費30萬元興建鐵皮屋等情事,已據聲請人提出看護工資表4件(本院卷第16-19頁)、花費金額計算書說明表2件(本院卷第61-65頁)等件在卷足佐,核算前後至少已花費98萬3,974元,可堪信相對人之現金流量已耗用殆盡。而後聲請人每月尚需負擔相對人之生活費用(相對人每月除飲食、醫藥費用約8千元外,尚須支付土地租金),而相對人目前已無存款,僅剩每月身障補助8,200元可供支用,支付生活費用及租金仍有不足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為證,及本院依職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調閱相對人郵局儲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不動產,作為相對人將來看護、醫療、生活費用之所需,核屬必要,且對受監護宣告人而言並無不利,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語恬附表:
┌──┬────────┬───────┬─────┐│編號│不動產│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屏東縣里港鄉永春│52│全部│││段454地號土地│││├──┼────────┼───────┼─────┤│2│屏東縣里港鄉永春│47.93│全部│││段166建號(門牌│││││:屏東縣里港鄉民│││││生路1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