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蔣宗憲 被告 何瑞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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