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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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致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547,062元,嗣因聲請人無法清償債務,遂於民國95年6月
8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7月起,以分120期,年利率3%,每月償還16,434元之方式清償債務。惟聲請人為家庭代工打版師,因經濟不景氣,家庭代工收入不穩定,且長期獨立扶養就學中之子女,目前每月收入約18,000元,扣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實已無能力依協議償還金額,聲請人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爰聲請本院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約18,000元、積欠債權人如附表所示債務及無財產之事實,已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
1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一事,應可認定。
四、聲請人主張因依協商內容,應按月償還16,434元之事實,有協議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主張其須扶養就學中之子女一事,亦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主張其有按月支出該就學中之子女費用,應可採信。又聲請人為家庭代工打版師,每月收入不穩固,實無力清償債務。本院衡酌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18,000元,若依約按月償還欠款後,僅餘1,566元,而聲請人租屋在外,每月租金6,
000元,其依約還款後,並不足以維持自己與就學中之子女之基本生活開銷,堪認聲請人如依協議持續償還,確有顯然無法維持生活之情。從而,本件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非因協議後故意有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應認確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聲請人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97年12月5日下午4時公告准予更生。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國泰世華銀行│500,835元│├──┼────────────┼────────┤│二│花旗銀行│80,697元│├──┼────────────┼────────┤│三│聯邦銀行│17,000元│├──┼────────────┼────────┤│四│元大銀行│306,167元│├──┼────────────┼────────┤│五│台新銀行│207,000元│├──┼────────────┼────────┤│六│日盛銀行│284,000元│├──┼────────────┼────────┤│七│友邦信用卡公司│151,363元│├──┴────────────┼────────┤│合計│1,547,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