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成科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8月3日下午4時正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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