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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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誠淳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案號:100年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誠淳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誠淳於民國95年7月1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2839號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確定,嗣其緩刑宣告經本院100年度抗字第202號裁定撤銷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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