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湧銘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湧銘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湧銘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61號案件執行羈押後,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移送執行,且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7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該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刑期起算日期為100年5月26日),有上開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既已為受刑人,而不具有本院羈押人犯之身分,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