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朱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6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朱志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99年9月28日遭羈押後,迄今已逾8月。而上訴人係經中國大陸公安逮捕後,由臺灣警方押解返臺,上訴人慶幸能回臺灣接受司法審判,無須留在大陸受到無法預知之迫害,故上訴人如獲交保,絕不可能再潛逃至國外,再度面對大陸地區不可預測之人權迫害及司法審判,上訴人顯已無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朱志偉因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朱志偉前曾因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發布通緝,被告竟變造他人國民身分證、冒名申請護照,並以他人名義護照出入國多次,顯見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是本案羈押之原因猶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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