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澤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主張相對人王澤鳳前向其聲請
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新台幣105,050元未清償,所請求之原
因事實係屬消費借貸關係,且聲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有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061264號債權憑證附卷可
稽,聲請人本得依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故本件顯無調解
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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