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參│││││─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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