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壹佰貳拾柒││││││││││└──┴──────────┴──────────────┴───┴──┴─────┴──┘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