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楊家騏
       陳遠懷
法定代理人  顏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家騏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叁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遠懷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楊家騏、陳遠懷分別於民國99年11月8日至
100年9月30日、100年2月15日至100年11月30日任職於
被告公司,擔任現場施工人員,原告楊家騏薪資約定為底薪
新臺幣(下同)40,000元加計津貼1,000元,原告陳遠懷薪
資約定為日薪2,600元。詎被告積欠原告楊家騏100年9月
1日至同年月30日薪資14,950元未付,且遲於100年2月15
日始替原告楊家騏投保勞工保險,另積欠原告陳遠懷100年
9月16日至同年11月30日薪資40,600元未付,雖有替原告陳
遠懷投保勞工保險,但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嗣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調解及兩造確認後,被告公司代表即會計 蕭素珍 同意
給付原告楊家騏所欠薪資14,950元、未提繳之勞工保險退休
金25,553元(應繳25,760元-已繳207元)、補貼二個月勞
、健保費900元,合計41,403元,另同意給付原告陳遠懷所
欠薪資40,600元、未提繳之勞工退休金12,328元,合計52,9
28元,惟雙方因上開金額給付期日未能達成共識而調解不成
立。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
第二項所示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薪資袋、支出證明單、出勤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已繳納
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其間勞動契約法律關
係及勞工保險法律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如本判決主文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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