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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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35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