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22號聲請人板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 景美 │153,750元│96年7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2│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153,750元│96年8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3│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153,750元│96年9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4│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153,750元│96年10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5│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153,750元│96年11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6│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153,750元│96年12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7│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7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8│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8月1日│AC0000000│9││││分行│││││├──┼─────────┼────────┼─────────┼───────────┼────────┼────────────┤│009│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9月1日│AC0000000│9││││分行│││││├──┼─────────┼────────┼─────────┼───────────┼────────┼────────────┤│010│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10月1日│AC0000000│9││││分行│││││├──┼─────────┼────────┼─────────┼───────────┼────────┼────────────┤│011│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11月1日│AC0000000│9││││分行│││││├──┼─────────┼────────┼─────────┼───────────┼────────┼────────────┤│012│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12月1日│AC0000000│9││││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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