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17日,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於96年3月6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27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非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296號受刑人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鎮○○路○○○號2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6年2月4日犯贓物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279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096年6月25日
檢察官林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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