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 呂仁
呂天麟 呂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茂元呂茂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9,0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8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5,84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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