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聲請人 鄒采穎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1)×10×34元=4,080元)。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9月7日起至10
5年9月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5年1月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項目及每月各自可領取之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入款項之金融機關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另應具體說明該項補助何以於105年度取消之原因,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七、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於104年10月29日匯款20,000元。
八、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尤請說明富邦人壽解約金2,645元部分),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則解約金之數額又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