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聲請人 王三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貳仟參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80元)。
三、聲請人應分別說明油錢800元、手機網路費1,2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日常用品1,000元、勞健保1,3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上開費用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聲請人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惟並未支列租金費用,請敘明此部分原因。倘聲請人須每月繳納租金費用,請併行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供104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王○○現今與誰同住、學業狀況為何,其現有無打工?若有,每月可領取之薪資為何?另併敘明聲請人之前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若有,如何分攤扶養費數額?若無,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供王○○之戶籍謄本、104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及母親,每月扶養費各2,000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八、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均為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2,000元云云,請詳細說明聲請人如何計算上開收入?並敘明打零工之性質、種類、計薪及領薪方式,並請提供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提供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