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棋鋒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棋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棋鋒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102年7月31日、103年3月5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7年,合計刑期8年5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5月確定;②因竊盜案,經花蓮高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5月、3年2月、6月,上訴後,經花蓮高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判決撤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其餘部分上訴駁回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高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⑤因偽證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①至③、⑤案,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13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1年4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8年4月2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4日,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卷第1至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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