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彬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彬(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5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24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1日